备受关注的商转公新政意见反馈来了!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10份公众意见,涉及意见内容377条。
从反馈来看,有4条意见被采纳,分别是:
建议明确允许主借款人或共同贷款人其中一方属于我市缴存职工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采纳
《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第四点第(三)款已明确,夫妻双方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当其中一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时,本市缴存的一方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异地缴存的一方则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参与申请。
关于明确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依据条款及正文标点符号使用规范问题。
采纳
一、《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第四点第(七)款已明确,贷款额度应符合《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贷款期限应符合《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佛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已修改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议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额度,对于二孩及其以上家庭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采纳
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4〕83号)第十六条已明确,属于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最高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4〕84号)第二点第(五)款已明确,属于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应限制商转公过程中银行收取无理过高的手续费。
采纳
《政策解读》第(九)点已明确,我中心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包括商转公贷款业务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另有10条意见不予采纳,其中,有2条意见最多人提到,多达60+人:
建议放宽可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银行的范围。
不予采纳
根据2024年2月公布的《佛山市竞争性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项目比选文件》,符合条件的银行可申请成为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
建议放开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的限制。
不予采纳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相关规定,当触发二级预警时,须暂停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结合我市资金情况,为避免商转公实行初期出现扎堆申请导致触发预警的情况,目前允许主借款人为我市缴存职工,异地缴存职工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后续视情况再逐步调整。
其余不被采纳的意见还有:
建议调整家庭首套房屋认定标准,放开家庭二套或以上住房商转公的贷款申请。
不予采纳
商转公首套房屋认定标准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4〕83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资金的情况,重点支持首套自住住房,有条件支持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后续视情况再逐步调整。
建议延长商转公最高可贷年限。
不予采纳
申请商转公执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4〕83号)中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购买再交易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20年。
建议修改办理商转公贷款需获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的相关内容。
不予采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变更借款合同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建议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可办理商转公贷款。
不予采纳
组合贷款为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即借款人已申请了公积金贷款,不得以同一套住房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
建议取消商转公的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的限制。
不予采纳
商转公贷款就是指个人已办理的商业贷款转换为公积金贷款,若申请人无商业贷款,则不属商转公贷款范围。
建议取消要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限制。
不予采纳
申请商转公执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4〕83号)中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在贷款放款时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建议修改商转公需要重新评估,最高可贷额度按当前评估价80%计算的相关内容。
不予采纳
申请商转公执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4〕83号)中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十五条明确住房总价认定标准:再交易住房的住房总价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应当与购房发票的价格一致)、受托银行根据贷款风险评估评定的价格两者中的最低值确定;《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4〕84号)明确: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20%。
关于表示支持商转公、建议加快实施、咨询办理条件及流程等问题。
不予采纳
内容与本次征求意见无关。
附意见汇总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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