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海区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住宅物业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公共收益应当按季度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应当高于50%,建议补充比例为80%-100%。每季度公共收益结余少于两万元的,可暂缓补充,但应在公共收益公示中予以说明。公共收益结余为负数的,不得列支使用。
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分为三种,其中,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申请。
申请人应按每户(栋)建筑面积将申请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分配至每户(栋),形成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配表,申请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在小区和楼栋大堂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本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配表,公示期不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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