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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中!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稿来了
来源:乐居买房2021-12-03 12:12:14
摘要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乐居买房讯 征求意见中!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要来了!【点击查看全文】

  12月3日,乐居从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处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一则关于对《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1年12月14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

  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介绍,《办法》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本地实际,草拟了《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稿)。

  本次《办法》明确了各级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相关流程程序,政策具有适用性和实操性。《办法》修订印发后,将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支撑。

  《办法》共分为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评估、补偿与安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五十五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明确其适用范围,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二章征收决定,主要明确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形、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征收申请需要递交的材料以及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公告的内容要求。

  第三章征收评估,主要规定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征收评估机构开展工作的要求以及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章补偿与安置,主要包括征收补偿的内容,补偿的形式,征收各类房屋的具体处理办法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追究。第六章附则,明确了一些特殊房屋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明确了该规定的实施日期。

  乐居留意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补偿房屋应明确或动工兴建。

  至于村民最为关注的补偿与安置,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均建筑面积不足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可增购不足部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

  征收已登记房屋的附属设施,属天井、庭院、花园、阁楼的,可给予适当补偿;但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此外,对于合法房屋基底所占面积外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应给予适当补偿。

  如拆除房屋中的阁楼,如属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为合法建筑后,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层高1.7米至2.2米的,经确认后,可补偿50%建筑面积。属于人字形成斜面结构的阁楼,其面积从垂直净空高度1.7米以上(含1.7米)开始计算。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6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佛山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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