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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积金如何支付房租?最新手续须知来了!
来源:乐居买房2024-01-02 11:49:14

        日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手续须知》,全文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一)提取人在本市开设公积金账户满3个月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提取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二、申请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取人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

  2.提取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3.《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4.房屋租赁合同;

  5.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6.婚姻状况佐证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等能够明确提取人婚姻状况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二)租住商品住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取人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

  2.提取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3.《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4.婚姻状况佐证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等能够明确提取人婚姻状况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取人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

  2.提取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3.《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4.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

  5.租房发票;

  6.婚姻状况佐证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等能够明确提取人婚姻状况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7.亲子关系佐证材料(如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合法收养文书等能够明确三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收养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已全面实行网上申报,提取人须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业务。

  四、提取额度规定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月提取额度不应大于月最高可提取额度,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核定。

  (三)多孩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具体按租房发票核定。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月租金大于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的,超出的部分不计入可提取额度。同一租赁时间段内一个家庭只能以一套住房申报提取。

  (四)每次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500元。

  (五)已申报提取的剩余额度不计入下次申报的可提取额度中。

  五、提取时限以及频次规定

  (一)提取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往前追溯。

  (二)提取时须明确租赁时间段,每个年度只能申报当年度的租赁时间段,且不得重复申报。

  (三)同一提取年度内,提取人可选择按年提取或按月提取其中一种方式办理,每次提取应满足相应的时间间隔:

  1.按年提取,每个提取年度可申报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以上。

  2.按月提取,每月可申报提取一次,每次提取应间隔1个月以上。    

  六、事项说明

  (一)提供的申报资料应为原件。经提取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可获得提取材料信息的,提取人无需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

  (二)同一提取年度内,提取人符合多种租房提取情形的,只能以其中一种情形申报提取。

  (三)在一个提取年度内,提取人在首次申报时应确认当年度的提取情形以及提取频次,若申报时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应当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提取。

  (四)多孩家庭是指现有三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均未满18周岁)的家庭,以提取人提供的亲子关系佐证材料核定。

  (五)按年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可申报提取一次,一次可提取当年度12个月的可提取额度;按月提取,是指一个提取年度内可多次提取,每次提取可申报至当月,不得重复申报。

  (六)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取人补充相关材料(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提取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的无房产佐证材料等)办理。

  (七)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自动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提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有效、准确、安全。提取人需要提供已开放端口银行的储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当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目前已开放端口的银行账户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顺德农商银行、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金融账户功能)。

  七、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四)《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佛山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佛房金管〔2023〕29 号)。

标签: 公积金 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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