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水区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征求《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拟对进行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做出调整。
意见稿指出,三水区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拟均按照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意见稿中同时针对各类设施的配套费计价基础进行了说明。其中,1-6层民用建筑计价基础为950元/㎡,7-11层为1200元/㎡,12层以上和别墅均为1480元/㎡,超高层为1600元/㎡。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统一征收,缴入区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而《关于规范我区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三府〔2007〕22号)同时废止。
而按照此前的文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收标准根据板块的不同划分,其中西南组团中心区范围按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计收,而西南组团中心区范围以外的按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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