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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1.4万/㎡!大沥河西沿江片区将征地!可回迁时代创客小镇或三堂院
来源:乐居买房2023-08-30 17:54:28

日前,南海区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南海区大沥镇河西沿江片区规划八路(联河路-广佛江珠高速辅路)建设工程项目宅基地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公告,南海区政府拟征收大沥河西片区占地1.156万㎡的土地用于南海区大沥镇河西沿江片区规划八路(联河路-广佛江珠高速辅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

拟征收宅基地地上房屋(住宅)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辖区内,具体位置西起于联河路,向东横穿河西社区黎边、陆西、陆东等经济社,向东止于广佛江珠高速辅路。

按照征地补偿方案,该土地将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进行补偿。

其中,货币补偿方面,其中有证土地将以土地权属证记载土地面积,按14000.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补偿。

而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方面,被征收人可选择位于大沥镇桂和西侧时代创客小镇和位于文华北路以西、广佛新干线以南的三堂院两个项目之一进行调换。

产权调换房户型选取按照“面积相近”原则,被征收人取得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原则上应全部用于选取产权调换房户型,产权调换房预计交付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前。

附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全文:

为加快推进南海区大沥镇河西沿江片区规划八路(联河路-广佛江珠高速辅路)建设工程项目宅基地地上房屋(住宅)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大沥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项目

南海区大沥镇河西沿江片区规划八路(联河路-广佛江珠高速辅路)建设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南海区大沥镇河西沿江片区规划八路(联河路-广佛江珠高速辅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红线涉及的宅基地地上房屋,具体位置:广佛江珠高速辅路以西,联河路以东,横跨河西社区黎边、陆西、陆东等经济社。

三、征收补偿对象

南海区大沥镇河西沿江片区规划八路(联河路-广佛江珠高速辅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住宅)、建(构)筑物及附着物。

四、征收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地产权证》

(四)《不动产权证》

(五)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五、征收土地、房屋分类及面积、用途核定

(一)土地与房屋的分类

1.有证土地与有证房屋

(1)有证土地是指已经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统称土地权属证)的土地。

(2)有证房屋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统称房屋权属证)的房屋。

2.历史用地与历史房屋

(1)历史用地是指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具备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居委会提供证明材料的建设用地。

(2)历史房屋是指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但属于历史用地上已建成或有证土地上已建成的符合南海区有关规定的房屋。

3.无证土地与无证房屋

(1)无证土地是指未办理土地权属证且不具有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居委会提供历史用地证明材料的土地。

(2)无证房屋是指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且不具有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居委会提供历史房屋证明材料的房屋。

(二)面积、用途的核定

1.原则上按权属证记载的面积、用途作为认定的依据;

2.若对权属证记载的面积有异议的,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按实测面积核定;

3.属于本方案补偿对象,没有权属证记载面积的,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按实际测绘的面积作为核定的依据。

六、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自愿选择上述任意一种补偿方式,不得同时选择上述两种补偿方式。

(三)本方案第十条补偿标准已包含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

七、签约期限与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二)搬迁期限:自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4个月内。

八、被征收人的核定

(一)被征收人的核定原则上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核定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如土地权属证和房屋权属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核定土地、房屋权属证记载的权利人共同为被征收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死亡的,核定继承公证书或法定生效文书等确定的合法继承人为被征收人。

(二)在征收补偿实施过程中经核定的被征收人死亡的,应参照前款要求对被征收人进行重新核定。

九、补偿安置条件

房屋(住宅)层数≤5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8.5米、首层高度不超过5.5米且夹层面积不超建筑物基底面积2/3为合规建筑面积,可按本方案标准计算产权调换房面积以及搬迁、临时安置租金、奖励等补偿;超出部分不作产权调换,只按建安成本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十、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1.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偿

有证土地以土地权属证记载土地面积,按14000.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补偿。

历史用地按有证土地标准计算补偿;无证土地不予补偿。

2.房屋价值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不含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有证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历史房屋、无证房屋按建安成本价评估补偿。

3.房屋装修补偿

以被征收房屋核定的总建筑面积,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重置价给予补偿。

4.房屋附属物和其他构筑物补偿

(1)房屋附属物指附属于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或相关临时设施。

(2)构筑物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比如房屋主体建筑以外的室外棚架、水井、水池、化粪池、围墙、水泥地面、棚架等。

(3)房屋附属物、其他构筑物和特殊设备等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予以补偿。

5.搬迁补偿

(1)搬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计算,按2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无地上建筑物的不计算搬迁补偿。

(2)房屋附属设施搬迁补偿:水表、电表、有线电视、有线电话、互联网、空调等房屋设施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6.补偿款支付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房产权属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并经审核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货币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二)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

1.产权调换房面积计算标准

本方案所称产权调换房是指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房产。

被征收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以下之一计算产权调换房面积:

(1)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1:1计算产权调换房面积。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证载面积或历史用地面积1:3计算产权调换房面积。

2.产权调换房户型选取原则

产权调换房户型选取按照“面积相近”原则,被征收人取得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原则上应全部用于选取产权调换房户型;按照上述原则选取后仍有剩余面积的,按照本款第5项的结算规则进行处理。

被征收人原则上每套产权调换房可按10平方米产权调换房面积(套内)置换一个小汽车停车位。

3.产权调换房地址

产权调换房位置:(1)位于大沥镇桂和西侧时代创客小镇;(2)位于文华北路以西、广佛新干线以南的三堂院。

4.产权调换房基本情况

(1)产权调换房为新建房产,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

(2)产权调换房预计交付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前。

5.产权调换房面积结算

在被征收人按照“面积相近”原则选定产权调换房和车位后,实际取得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与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面积无差异的,被征收人无需进行结算;存在差异的,具体按照如下方式操作:(1)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面积仍有剩余的,被征收人可以在产权调换房中自行选取一个户型进行增购,超过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实施单位与时代创客小镇或三堂院结算的价格进行支付;(2)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面积仍有剩余但被征收人不再增购的,则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与时代创客小镇和三堂院二者结算价格的平均价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支付;(3)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面积少于回迁安置房最小户型的,则只能认购一套最小户型的回迁安置房,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实施单位与时代创客小镇或三堂院结算的价格进行支付。

如客观上能满足被征收人全部或大部分可调换安置房面积进行申换,但被征收人不按“面积相近”原则等产权调换实施细则要求实施产权调换的,视为被征收人自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征收实施单位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一)款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不再给予产权调换安排。

6.房屋装修补偿

产权调换房是带装修交付。(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重置价值超过产权调换房装修标准(1200元/平方米)的,按评估重置价与产权调换房装修标准的差额支付相应补偿;低于产权调换房装修标准(1200元/平方米)的,不另作补偿,也不另外收取产权调换房装修费用。(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与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重置价给予补偿。

7.房屋附属物和其他构筑物补偿

(1)房屋附属物指附属于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或相关临时设施。

(2)构筑物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比如房屋主体建筑以外的室外棚架、水井、水池、化粪池、围墙、水泥地面、棚架等。

(3)房屋附属物、其他构筑物和特殊设备等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予以补偿。

8.搬迁补偿

(1)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按2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补偿。

(2)房屋附属设施搬迁补偿:水表、电表、有线电视、有线电话、互联网、空调等房屋附属设施由有相应资质并经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搬入产权调换房的搬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按2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补偿。

9.临时安置租金补偿

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计算,以每月30元/平方米为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房屋移交当月起支付至产权调换房交付当月止,临时安置租金补偿首次一次性支付半年,半年后按每个季度支付一次,支付至产权调换房通知交付当月止。被征收人分阶段接收产权调换房的,临时安置租金补偿扣减已落实安置部分面积再行计算支付。

临时安置补偿款按每个季度支付一次,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当期临时安置补偿款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前完成支付下一期临时安置补偿款。产权调换房通知交付时,被征收人应当对提前收取且超出临时安置期外部分临时安置补偿款进行退回结算,具体以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要求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无建筑物不计算临时安置租金补偿。

10.物业管理补助

以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面积,按1元/月/平方米标准一次性计算15年物业管理费补助。

11.办证费及其他费用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将产权调换房产权证办至被征收人或其确认直系亲属名下,办证费用、物业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含面积差异部分)。

12.补偿款、补助款支付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房产权属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补偿款、补助款给被征收人。

十一、奖励办法

(一)按时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之一计算按时签约奖励: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按4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按时签约奖励;

2.以土地权属证证载面积(无土地权属证的按核定的历史用地面积计算),按4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按时签约奖励。

(二)按时移交奖励

1.同时满足以下情况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搬迁移交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移交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

(2)被征收人签订《移交确认书》;

(3)被征收人完成有证土地、有证房屋的权属证注销手续。

2.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之一计算按时移交奖励: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按3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按时签约奖励;

(2)以土地权属证证载面积(无土地权属证的按实测建筑基底占地面积计算),按30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按时签约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且在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协议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以下之一计算奖励: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证载面积或合规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3000元,不再安排回迁安置。

2.以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证载面积或历史用地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偿每平方米9000元,不再安排回迁安置。

(四)选择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结合货币补偿方式且在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协议的,在按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计算所得产权调换房面积基数上另行给予20%产权调换房面积的奖励,奖励的面积数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数。

(五)集体完成奖

属同一经济社的全部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定移交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的,给予每宗50000元的集体完成奖励。

(六)奖励支付

1.按时签约奖励在补偿协议生效且符合补偿款和补助款支付条件之日起30日内支付。

2.按时搬迁移交奖励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移交被征收土地、房屋和附属物并完成被征收土地房屋产权证注销手续,同时签订《移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支付。

3.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一律不予以奖励。

十二、其他事项

(一)南海区大沥镇河西沿江片区规划八路(联河路-广佛江珠高速辅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范围经核定属于严重违反规划的建(构)筑物的,不作补偿。

(二)《南海区大沥镇河西沿江片区规划八路(联河路-广佛江珠高速辅路)建设工程项目产权调换实施细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行制定实施。

(三)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抵押权人、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项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置进行约定。抵押权人可对抵押房屋的补偿款项或产权调换房屋主张权利。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本方案实施征收补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四)拆除有产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确定权属的房屋,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公证机关办理证件保存后实施征收。

(五)评估、测绘机构的选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被征收人对补偿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处理。

(七)涉及产权调换房屋分配、交付、产权证办理等具体实施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八)本方案仅适用于南海区大沥镇河西沿江片区规划八路(联河路-广佛江珠高速辅路)建设工程项目。

(九)本方案由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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