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管理制度建设。
乐居将意见稿与此前执行《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对比,意见稿中主要对旧楼加装电梯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方面均做出了调整。
其中,变化最大的莫过于申请条件的变更。
根据此前政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只须经过专有部分占本栋建筑2/3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申请。
而在最新的意见稿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仅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同时,意见稿中还对申请程序做出了部分调整。
意见稿提出,工程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含 500 平方米)的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按规定依法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此外,意见稿中还新增了三类不予审批的情况,分别包括有:
1、加建电梯设计方案占用现状或规划市政道路、绿地、河涌、历史文化街区的;
2、已列入拆迁征收决定公告范围的;
3、加建电梯设计方案对城市重要景观节点、重要的道路造成破坏的。
附《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修订)》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成熟一梯加建一梯”的原则。
第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当成立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务协调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加梯工作组”),负责统筹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理工作,设立联合审查窗口,构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平台,组织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指定联合审查的牵头部门。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宜成立各镇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务协调工作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包括协助居民征询意见,协助联合审查部门现场勘查,组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协调居民委员会等第三方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既有住宅的业主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
对于建成的居住小区,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由其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牵头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相对合理、稳定的小区加装电梯的整体设计方案,对小区拟加装电梯位置和电梯形式、材质等通过小区业主表决后,形成小区业主规约。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询本梯间(梯间指共同使用同一楼梯的住宅单元)房屋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章 协商协调机制
第八条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
(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改造费用分担方案。
(四)与不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
(五)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导致有关业主的采光、通风、通行或房屋价值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相关业主可以本着权责一致友好协商的原则自行确定出资比例。
第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应通过联合审查窗口受理,各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应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办理申请、报建和验收手续。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办理联合审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二)满足第七条表决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的亲笔签名、房号、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内容;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图纸(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四)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各部门联合审查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参考第十三条提供初步设计方案、满足表决要求的证明文件后向区加梯工作组提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区加梯工作组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勘查,各成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初步审查意见(现场勘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通过可行性审查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公示,应在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小区公示栏、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单元出入口处及政府网站就满足第七条表决要求的证明文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 日,如涉及超出部分土地属公共土地且无具体权属人,申请人还需就土地内容进行登报公示(时间不少于连续3日)。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
(三)申请人依照第十三条提供材料后向区加梯工作组提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区加梯工作组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各成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申请人取得经联合审查各成员单位盖章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后,方可依法加装电梯。
经联合审查同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 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含 500 平方米)的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额以下工程的报备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供地审批手续和占用现状绿化补偿手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筑面积不纳入用地容积率计算,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按规定依法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的,由区加梯工作组对项目联合审查意见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予以归档。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审查通过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未组织项目施工的,该项目《联合审查意见表》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图审查环节监管、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分的消防车道及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反馈意见等工作;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查工作、审核电梯加装工程设计方案等,对占用项目范围以外土地的提供项目范围以外土地权属人信息;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市政绿地的协调性,负责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否占用居住区公共绿地、涉及树木迁移,对增设电梯项目建设情况按部门职责进行巡查执法。
第十六条 原则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加建电梯设计方案占用现状或规划市政道路、绿地、河涌、历史文化街区的;
(二)已列入拆迁征收决定公告范围的;
(三)加建电梯设计方案对城市重要景观节点、重要的道路造成破坏的。
对于加建电梯设计方案占用未实施的规划绿地、道路、河涌或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可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审批:
(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道路建设实施部门明确在近期内没有实施规划道路的计划,并同意拟加装电梯井临时占用规划道路。
(二)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在近期内没有实施规划绿地的计划,并同意拟加装电梯井临时占用规划绿地。
(三)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在近期内没有实施规划河涌的计划,并同意拟加装电梯井临时占用规划河涌。
(四)申报业主按要求提供承诺函,承诺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须无条件自费拆除增设的室外电梯,且该电梯在今后征拆时不纳入补偿范围。
(五)原则上不同意涉及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加梯方案。属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通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保护论证方案,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文化、建筑、规划等领域的专家评审,认为加梯方案满足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管控要求,论证方案应当同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得文物、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七条 公示内容包括: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征求本梯间全部业主的意见,并取得梯间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证明文件。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业主在公示期间提出反对意见的,可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召集联合审查部门召开协调会并结合协调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后本梯间少数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加梯工作组仍应做出审查决定并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有异议的业主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双方最终均应服从司法裁定并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安全监管与维护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在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系统登记备案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条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提交至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办理告知后,施工单位向承担电梯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办理使用登记后,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区加梯工作组及相关镇(街道)。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管理人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电梯的出厂、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维保记录、应急预案、人员培训记录等。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的,由区建设、自然资源、消防、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的,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信用管理规定将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区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的,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查通过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查通过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查通过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4层以上(含4层,不含地下室)单元式住宅。
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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