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了重新修订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政策解读,规定将于6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了有关商品住房查验、交付及质量问题处理等方面要求。
根据官方解读指出,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加强对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过程的监管成为迫切需要。针对当前市场容易出现纠纷的痛点和市民关心的重点,以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为切入点,进一步细化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要求,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本次发布的文件重点多达19项。其中包括完善交付现场信息公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合同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完善查验交付手续等。
程序上:查验交付准备时间延长至提前10-20天
《管理规定》新增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可自行约定高于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该约定进行商品住房交付,同时,把通知购房人做好查验交付准备的时间由提前10-15天修改为提前10-20天,给予购房人充分时间准备。
新增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可自行约定高于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该约定进行商品住房交付,有利于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保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明确质量保修责任。
同时,鼓励企业进行内部模拟验收,检查商品住房状况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是否与规划要求、项目销售现场沙盘展示内容、样板房公示交付标准一致,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组织整改,有利于降低商品住房实际交付时出现问题的概率。
明确配套设施交付条件 规定“交房即发证”
《管理规定》指出,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基础配套设施设备等交付使用条件的条款,明确了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幼儿园、学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交付条件,由原来买卖双方可自由选择约定的合同条款确定为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关于商品住房基础配套设施设备交付标准的纠纷,保障购房人权益。
明确了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建设工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期开发建设内容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交房即发证”,符合“交房即发证”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商品住房销售阶段根据购房人需求约定,由购房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交房即发证”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协助购房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明确逾期交付责任及质量问题处理方式
《管理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出收楼通知书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并上传相关文件,保证商品住房已达到交付标准,有利于主管部门掌握商品住房交付情况,加强对交付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同时,明确了延期交付的处理方式,提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进行交付的,应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附延迟交付原因、处置方案和购房人沟通方案,通知购房人延迟交付事宜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承担相应逾期交付责任。
《管理规定》指出,商品住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派员陪同购房人对房屋进行查验,并与购房人约定房屋查验的合理时长。经购房人查验,商品住房存在除房屋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进行修复,并承诺修复时间,修复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若涉及材料或部品更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诺材料或部品更换完毕的期限。
商品住房专有部分的质量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之日起计算,公用部位的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导致商品住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责任和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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