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提问,禅城农村自建房怎么办理宅房产证,去哪里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对此,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石湾镇分中心回应如下:
为加快解决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城市规划、安全和消防等规定的村民房屋进行确权,保障农村居民切身利益,推动农村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根据佛府【2002】49号、佛禅府办【2004】237号文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要对房屋登记收件的建房批文时间进行严格审核,准确把握好1992年2月25日这个时间界线。
(一)198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兴建的镇村房屋,必须由当时村委会出具房屋产权归属证明,方可全部予以确权。具体按佛禅府【2004】55号规定提供登记资料。
(二)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2月25日期间兴建(包括拆旧建新)的农村房屋,凭当地镇政府批准兴建的原始批文,全部予以产权登记。未经批准兴建的农村房屋,经当地村委会、街道建设(房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可对四层(含四层)以下部分予以产权登记。
(三)1992年2月26日至2002年8月28日期间兴建(包括折旧建新)的农村房屋,如果办理了报建手续,可对四层(含四层)以下部分予以产权登记,四层以上部分临时保留使用;如果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按照佛禅府办函【2003】45号和佛禅府【2004】55号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后,对四层(含四层)以下部分予以产权登记,四层以上部分临时保留使用。其中,与他人联建合建的村民房屋,只对四层(含四层)以下部分予以产权登记,四层以上部分临时保留使用。其产权的划分,由建房人协议分配。
(四)2002年8月28日后违章兴建的农村房屋,一律不予以产权登记。 建议市民带齐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村委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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