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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是否无偿收回,可否续期?国家出台集体建设用地相关规范
来源:南方都市报2023-03-14 12:13:27

南都**注意到,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近期制定颁布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中做出了期限届满与使用权终止的相关规范化约定。

可否续期的有关约定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后是否可续期,合同明确规定,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非有下列情况,出让人应当同意予以续期: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

(二)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受让人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受让人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受让人违反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且拒不改正的;

其中,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出让人所有。出让人同意与受让人协商,并给予其公平补偿;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公共利益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根据收回时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受让人补偿。

若到期前申请后出让人同意续期,受让人依法办理出让、出租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出租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是否无偿收回的有关约定

南都**注意到,在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后,受让人申请续期未获同意或没有申请续期的,受让人须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对于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则须根据双方协商,选择遵从以下两种约定之一或另立其他约定:

(一)由出让人收回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由受让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南都此前曾关注相关案例,佛山市南海区多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的多位业主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房产,其房产证注明“到期无偿收回”。点击查看详细**:

四十年到期无偿收回?佛山南海星港城业主房屋产权成谜

31年后将被无偿收回房产,佛山多名业主收楼后要求退房

业主房产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期限标注

据了解,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选取33个县(市、区)试点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佛山市南海区作为广东省唯一试点,承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相关部门曾陆续出台《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房屋开发经营监管试行办法》(南府〔2022〕59号)等文件,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机制。

采写:南都** 孙振凌

编辑:孙振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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