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新媒体 佛山讯 6月14日,乐居新媒体获悉,高明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14日起至7月13日止。
其中,“旧村居”更新项目方面,如“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按公开市场成交价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全额返还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如协议出让类,则按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部分,按项目土地市场价格的10%计收,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100%计收。按土地出让价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全额返还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此外,为了鼓励连片改造,对改造面积200亩以上(含)的连片改造项目给予相应扶持,“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原权属人标准提高2%,协议出让类出让金计收比例下调2%。改造面积按城市更新项目内纳入标图建库的国有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净面积计算。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高明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补偿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城市更新的推动作用,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9〕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改造实施方案经批准后进行供地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应当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以认定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计算地价计收或补偿金额。
土地市场价格是某用途土地在市场上一般、平均水平价格,是土地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其他形式得到现金和实物补偿折价、其他补偿等。
本办法中规定的土地市场价格是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所定义的土地市场价格。
认定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经区级以上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核定,只作为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依据的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作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旧厂房”更新项目按土地面积认定;“旧村居”更新项目认定建筑面积按《佛山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推动拆除重建类旧村居改造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2021〕2号)执行;“旧城镇”更新项目按合法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认定。
第二章 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
第四条 “旧厂房”更新项目
(一)“工改工”项目(改造项目地块以工业为主导用途)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
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90%补偿原土地权属人
2、协议出让类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期情形下不计收地价。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的,按批准延长年期的工业用途地价的40%计收。
(二)“工改居”项目(改造项目地块以居住为主导用途)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
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下(含)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0%补偿;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5%补偿。
2、协议出让类
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下(含)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50%计收;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95%计收。
(三)“工改商”项目(改造项目地块以商服为主导用途)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
项目规划容积率3.0以下(含)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60%补偿;规划容积率3.0以上部分,按30%补偿。
2、协议出让类
项目规划容积率3.0以下(含)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规划容积率3.0以上部分,按70%计收。
(四)“工改公服”项目(改造项目地块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为主导用途,且不可分割销售)
按照改造前后土地市场价格差的40%计收;改造后公服用地土地市场价低于工业用地土地市场价的不计收地价。
(五)旧厂房改造项目涉及改造前为国有划拨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完善供地手续以及集体权属“三地”等转为国有用地出让的,参照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按工业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地价,其地价可与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金额合并计算。
第五条 “旧村居”更新项目
(一)“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
按公开市场成交价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全额返还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协议出让类
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部分,按项目土地市场价格的10%计收,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100%计收。按土地出让价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全额返还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旧村居更新项目涉及补办出让的,不另计收地价。
第六条 “旧城镇”更新项目
(一)“居改居”、“居改商”项目
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下(含)部分,按项目土地市场价格的10%计收,认定建筑面积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100%计收。“居改商”项目,改造后土地市场价低于改造前的,不计收地价。
(二)“商改居”项目(改造项目地块以居住为主导用途)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
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下(含)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50%补偿;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2、协议出让类
项目规划容积率2.5以下(含)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50%计收;规划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100%计收。
(三)“商改商”项目(改造项目地块以商服为主导用途)
1、“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
项目规划容积率3.0以下(含)部分,按公开市场成交价的70%补偿;规划容积率3.0以上部分,按40%补偿。
2、协议出让类
项目规划容积率3.0以下(含)部分,按土地市场价格的30%计收;规划容积率3.0以上部分,按60%计收。
(四)地块现状为其他用途(工业、商服或住宅以外)的改造项目参照第四条执行。
(五)旧城镇改造项目涉及改造前为国有划拨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未完善供地手续以及集体权属“三地”等转为国有用地出让的,参照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按改造前用途土地市场价格的40%计收地价,其地价可与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金额合并计算。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七条 涉及“工改居”和“工改商”等功能混合的改造项目,按各部分改造面积分别计算各用途土地地价。
第八条 为了鼓励连片改造,对改造面积200亩以上(含)的连片改造项目给予相应扶持,“挂账收储”公开出让类补偿原权属人标准提高2%,协议出让类出让金计收比例下调2%。改造面积按城市更新项目内纳入标图建库的国有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净面积计算。项目分期供地的,改造面积可累加计算,累计期限自首次供地(签订出让合同)起最长不超过2年,期限内未供地的不再计算,地价优惠可在最后一期供地后按专项奖励一次性返还给原土地权利人或在最后一期地价款直接计算计收或补偿金额。
第九条 “集转国”后的“工改工”项目,由市场主体改造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除享受土地出让收益外,还可以要求改造主体无偿返还不高于30%的改造后计容建筑面积的工业厂房给村集体(由双方书面协议约定)。
第十条 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镇财政管体体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府办〔2022〕4号),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并计提专项提留资金后,净收益由区级和属地按商、住用地分成比例进行分成。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地价计收或补偿情况,包括对原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形式、路径、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形或有未及情形,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收集后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之后,上级文件规定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来源:乐居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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