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施行 首次覆盖非户籍人口

2010-07-19 08:59:35|来源:法制日报
摘要|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近日公布施行。这部旨在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条例,首次将保障性住房覆盖到非户籍人口,并在保障房规划、建设、准入、受理等各环节都作了规定。

  据了解,该条例是继厦门2009年通过《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后,全国第二部有关保障性住房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在起草期间就广受关注,被称亮点不少。但也有深圳市人大代表在条例正式公布后指出,条例对弄虚作假申请者的处罚太轻,违规者造假成本太低。

  该条例将保障房覆盖非户籍人口被视为一大创新。条例规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表示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调整审查机制强化区级审查

  条例对于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也有了明显的变动。

  据悉,此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采取“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模式,即街道办受理和初审、区建设(住宅)局复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终审,在初审及终审结束后分别进行社区、全市两次公示。

  条例对深圳保障性住房的审查机制也有一个明显调整,就是取消街道办初审后的公示,进而强化区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条例规定,住房保障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将受理材料报区主管部门审查。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在保障性住房审查中,存在公众进行相关投诉后,长时间得不到政府部门回应,更难见到相应调查结果公布的情况。条例对此明确规定,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条例还规定,在终审后全市公示期间,市主管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人大代表认为造假处罚太轻

  今年以来,深圳媒体曝光了多起涉嫌骗购保障性住房事件。社会舆论认为,目前对违规者处罚力度太弱,根本构不成威慑力。

  但对于社会舆论最为关注的保障性住房违规者的法律责任问题,条例规定并没有公众期待的那么严厉。

  条例规定,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的方式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条例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是,如发生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两万元罚款等。

  对此,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认为,处罚措施还是太弱,违规者的造假成本依然很低。在杨剑昌看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财产,应按现行的诈骗罪处理,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部门人员法律责任。

  实际上,在今年的深圳市两会上,深圳市人大代表对于保障性住房的问题已有过热议。深圳市人大代表黄翔在会上专门提交了一个《关于追究骗购经济适用房者刑事责任,打击非法侵占公共财产行为的建议》。她建议,经查实确以提供虚假财产状况信息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要移交检察机关以诈骗公共财产罪追究骗购者的刑事责任。

  杨剑昌也建议,应仿效香港的做法,在处罚保障性住房违规者中,引入司法机制,对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香港房屋条例规定,如申请人故意隐瞒资产,房屋署可予以检控,一经定罪,可判罚款两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

  缺乏专门队伍监管比较困难

  尽管条例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强化了区级审查,也明确规定了对于民众的投诉调查必须公布结果,但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监管问题仍然引起热议。

  条例专门章节规定了“监督管理”,其中规定:“深圳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及时公开发布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供应、申请、轮候、销售、租赁、退出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档案,记载申请、审核、轮侯、配置以及不良行为等信息;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在住房保障相关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严重违约行为,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公示等”。但对于执法主体、执法队伍、执法权限等,条例没有提及。

  对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但该人士也表示,保障房监管依然存在很大难题,其中人手缺乏问题十分突出。

  他解释说,在香港,除通过立法监控打击滥用公屋行为外,香港房屋署2004年特别成立“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特遣队”,特遣队由120人组成,直接向署长负责。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一直建议充实市、区、街道三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力量,希望有一个专门的执法队伍,这样,后期监管就会得力一些、有效一些。(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游春亮 实习生陈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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